《民法典》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第四十四期非营利性融资租赁从业人员系列培训
主 题:《民法典》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主办单位: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
时 间:2020年11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00-17:00
地 点:北京市区
课程内容
时间 | 课程内容 | 演讲嘉宾 |
13:30 | 签到 |
14:00 - 17:00 (中间15分钟茶歇) | 一、《民法典》对融资租赁的影响 1. 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 2. 设立统一动产担保登记制度 3. 设立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 二、租赁公司应注意事项 1.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完善合同和操作流程 2.如何做好登记 3. 关注租赁物 4. 关注抵押制度的变化 三、互动环节 | 张稚萍 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 主任 法学硕士,兼任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导师,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从事融资租赁法律服务工作,担任多家租赁公司的法律顾问,在融资租赁法律服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曾获2011中国融资租赁年会颁发的“中国融资租赁30年杰出贡献奖”。 主编《融资租赁案例选评》、《融资租赁法律手册》,参与编写《融资租赁的监管》等书籍,并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多篇关于融资租赁的专业文章。其中,《从物权法看融资租赁立法的必要性》一文获2007中国融资租赁发展论坛“卡特彼勒”杯《促进融资租赁立法》优秀论文奖。 |
第四十四期培训费用、报名方式等相关事宜:
1、 企业参会费用为800元/人。会员企业派人员参会两人起,即可享受免费名额。会员企业派2人参会,其中一人免费;派4人参会,其中两人免费,以此类推,多报多享。
2、企业类型以开具发票的抬头单位为准。
3、培训费包含师资、讲义、场地、茶歇。
4、本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
5、请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付款,协会收到培训费后将培训地址发至企业联系人邮箱 。
6、报名截止及完成付款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中午12:00。
7、报名方式:
请将报名回执填写完整发至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邮箱:bjszlhyxh2019@vip.sina.com。咨询请致电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办公电话: 63463231、67150700、15201513955 赵先生
8、已参加四期培训的学员,如需领取“融资租赁从业人员专业证书”请在协会官网www.happylatvia.com下载“融资租赁从业人员专业证书申请登记表”;已参加十期培训的学员,如需领取“高级融资租赁从业人员专业证书”请在协会官网下载“高级融资租赁从业人员专业证书申请登记表”,并在本期培训开始前一周将填写完整的表格及两张2寸照片快递到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丙一号309室 收件人:赵宇龙 电话:010-63463231 、15201513955
9、如遇特殊情况课程内容不变、师资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10、主办单位收到报名回执视同培训合同生效,请务必将报名回执填写正确完整。如遇特殊情况企业报名人员无法按时参会,报名联系人需在开课前两天通过协会邮箱告知,该参会名额可顺延至下一期。
11、解释权归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
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如下:
户 名: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
开户行:北京银行东长安街支行
账 号:01090304500120111300295
请参会人员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通过转账方式划付参会费用,并完整填写如下报名回执。具体付款事项可咨询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联系人:赵宇龙 联系电话:010-63463231
报名回执(请务必填写完整) |
单位名称(即发票抬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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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 | 职务 | 手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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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项目 | *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费 |